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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344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ROSALIE CASTILLO LI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ROSALIE CASTILLO LI與聲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並提出具狀簽名、蓋章之抗告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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