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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附帶上訴人 陳玉蓉
附帶被上訴人 黃任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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