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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相 對 人 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55號(駁回抗告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桃園簡易庭。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針對鈞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請求於兩造和解後繼續審判之聲請)提起抗告,請鈞院待該裁定抗告之結果確定後,裁決是否准許抗告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持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644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15839號拆屋還地事件強制執行事件(下爭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抗告人遂對於系爭和解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並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上開請求繼續審判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112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受理後,本院簡易庭於112.6.2以其請求繼續審判之聲請已逾提起之不變期間而裁定駁回,經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經本院合議庭於112.8.31以112年度續簡抗字第1號將上開裁定廢棄,並諭知發回桃園簡易庭另為處理在案,以上業經本院查閱前開112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53-55頁)、112年度續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63-64頁)及參照抗告人提出之系爭和解筆錄、民事執行處訊問筆錄等資料核屬相符,足信屬實。
㈡據上可知,抗告人所提「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之訴,現乃合法繫屬於原審即本院桃園簡易庭審理中,是針對抗告人於提起上開訴訟時一併提起之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案件,依法即應由原審即桃園簡易庭併為處理,始為妥適。
據上,本件抗告意旨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發回由原審併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哲嘉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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