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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李昀宥即李和璉即李小雯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2號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161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於同年11月2日提出「民事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狀」、「陳報狀」,對於上開裁定提出異議(見112年度聲字第161號卷第39頁),核係對於該裁定聲明不服,請求法院予以廢棄,而對於該裁定之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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