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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袁月綢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參佰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91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76號事件終結前(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債權憑證(桃院永97司執四字第42570號),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為查封及相關執行程序,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9913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
惟系爭建物為聲請人袁月綢之父袁明梯(民國90年歿)、債務人袁倫葵(聲請人之胞兄,111年5月歿)及其妻共同出資於79年間興建竣工,應為共有之財產,處分權人非僅債務人袁倫葵,聲請人亦有事實上處分權,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76號事件繫屬審理中,倘不停止執行,系爭建物一旦拍賣後,勢難回復原狀。
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前開債權憑證,以系爭建物屬執行債務人袁倫葵單獨所有,聲請查封及相關執行程序,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9913號清償債務事件執行中,並於111年8月9日進行第二次公開拍賣,由第三人黃毅豪拍定並繳納保證金,嗣因調查優先承買權等事項,故迄未通知拍定人繳納剩餘款項,亦未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誤。
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系爭建物由其父袁明梯(已歿)共同興建,聲請人為袁明梯之法定繼承人,為該建物之共有人之一,並援引前開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內所附本院97年4月16日查封筆錄,其上記載「債務人(即袁倫葵)稱當時約於民國80年間左右,由我父親出資三分之一,其餘由我出資蓋的。」
,及提出戶籍登記簿、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78年與79年之航空照片等件為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於112年8月31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7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及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查閱無誤,且查無聲請人就被繼承人袁明梯之遺產曾經拋棄繼承,有本院查詢表可稽。
綜上,聲請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至於其就系爭建物是否確為共有人等節,乃實體事項爭議,但為免聲請人將來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其聲請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堪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經查,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相關執行案卷之執行進度,系爭建物已經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068,000元,債權人之債權額高於上開拍定金額,推算債權人就系爭建物若繼續執行,所得分配之額度,至多為2,068,000元,本院認以2,068,000元為基準,參酌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5%,並依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逾1,650,000元,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考量爭執之難易程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後續訴訟審理期間最長約需4年6月,預估債權人因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約為465,300元(2,068,000元×週年利率5%×4.5年),而以此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465,300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備註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村○○0鄰○○0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174 二層:174 陽台:26.50 屋頂突出物:8.14 合計:382.64 1、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1863地號土地非屬債務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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