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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楊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六零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一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
且於其他依法定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4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3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擔保(案列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608號),茲因該債券即將屆期,需領回辦理還本領息等相關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提存案卷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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