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聲,199,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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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李美珠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5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902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其已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爰聲請准予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業經本院112年度再字第3號以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訴。

聲請人提起之再審之訴既經駁回,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停止相對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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