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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黃秀緞即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張美卿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先後向本院提出民國112.10.25「聲明狀(聲請裁定更正)」、112.11.27「聲明狀二(聲請更正裁定 強制執行)」等2份文狀,內容均略載「依法聲請更正裁定」等語,惟查,遍觀前開2份文狀內容,均未指明本件「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裁定有何「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之處」,此外,本院亦查無前揭裁定有何「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之處」,是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至再審聲請人「112.11.27聲明狀二」提及聲請強制執行等語,然本件裁定係駁回再審聲請,尚無後續強制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哲嘉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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