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011,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陳虹霖
陳錦慧
鄭嫦娥

李虹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瑜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4,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