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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何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盈芬等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桃園市○○區○○路00巷0號建物下方靠近機房側之停車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車位之價值核定之,依原告陳報該車位約3.8坪、每坪19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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