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218,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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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呂峰全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理福等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1,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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