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森保商 PM International AG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