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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俊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計算。
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陳卉伶請求分割陳清賢之遺產,依陳清賢遺產清冊所示財產(其中建物總面積為148.46平方公尺),按位置鄰近條件相仿之房地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每平方公尺價額約為7萬元,陳卉伶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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