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318,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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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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