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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騰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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