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黃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弘宗間請求返還代清償銀行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