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戴宏諺
戴呂錦菊
戴蔡傳
戴承鴻
戴秀琴
戴秀美
戴秀滿
戴妘蓉
戴曾教
戴添發
戴秀玉
戴秀如
戴秀雲
戴秀霞
戴妤芳
戴正樹
戴正廷
顏戴玉梅
戴玉却
戴陳含笑
林玉梅
戴異軒
戴曉其
戴君如
戴正豐
戴玉女
戴馨慧
戴玉香
戴銘恩
戴彤誼
戴永道
吳戴金鳳
戴貴英
戴桂枝
戴阿屘
鄭吳金英
鄭金塗
鄭秋鑾
黃律維
黃建誠
黃品禎
鄭秋燕
鄭秋玲
鄭祈泉
張美月
鄭國權
鄭丁榮
鄭珍芳
鄭珍宜
陳麗嬌
鄭育明
鄭仲豪
鄭李月嬌
鄭敏聖
鄭百翃
鄭金玫
鄭輝文
呂學鐘
呂學鵬
呂學熔
呂學程
曾富國
曾錦鳳
曾富源
林鄭芳真
徐進財
徐進益
劉徐犁花
呂徐犁月
徐秀琴
徐月桂
曾文雄
楊一和
楊天正
楊淑岑
劉盆妹
呂哲銘
呂靜宜
呂靜妮
呂益傑
呂旭日
洪金田
洪湧嵐
洪桂秋
陳心妮
洪畇軒
呂秀容
游戴翠華
林戴阿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楊秋絨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1,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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