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42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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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盧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慧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具體法律依據、特定原因事實、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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