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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王福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被告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29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具不定期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約定租金,且系爭土地目前並無作為出租使用,又原告係以開發整地及公共設施費用抵充租金,而無須支付租金予被告等語,是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資料,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暫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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