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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余建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穆羅森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號0000-00車輛之所有權移轉予被告,並繳納該車相關稅費罰金。
經原告陳報該等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558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亦基於相同經濟目的,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此為原告本件起訴所獲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如數核定,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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