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60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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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韻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逸帆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價值(837171+785902+100450=0000000),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5分之2,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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