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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肇坤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強制執行法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 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
查,本件原告請求本院1 07年度司執字第58543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應增列原告債權新 臺幣(下同)6,666,666元,及自10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依該分配表所載強制執行所得金額1 0,046,052元扣除執行費用72,000元後,再以兩造之債權比例計 算,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之結果將使原告可得利益4,304,947元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並徵第一審裁 判費43,6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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