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777,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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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劉駿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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