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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舶恩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300元(6,490*1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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