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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詹雅涵
法定代理人 趙倩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撤下原告影片並公開道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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