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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何翠燕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應繼分)。
二、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函知原告到院閱覽相關文件,補正上開事項,原告迄未補正,爰依法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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