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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龐秀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品諺之所有繼承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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