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969,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莊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玉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72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編號 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 面積 (㎡) 應有部分 土地價值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1900 2451.52 14/10000 40842.3232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11900 778.18 42/10000 38893.4364 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21741 105.82 312/10000 71779.73774 4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31500 300.62 110/10000 104164.83 5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21600 246.3 134/10000 71289.072 6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21741 202.93 163/10000 71913.98842 7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 21741 78.33 421/10000 71695.14351 8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 21985 420.73 78/10000 72148.04259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542726.573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