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江進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健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內載明欲請求被告移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若干,復幾經本院通知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定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欲請求被告移轉之上開土地應有部分為若干,並依該等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