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親,93,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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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93號
原 告 王云邑

被 告 范右昇 (大陸地區服刑中)
王浩昱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參照。

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如數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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