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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
原 告 李金發
被 告 吳福龍
莊政華
任永哲(原名任振傑)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 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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