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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葉兆喻即葉作銢
葉思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兆喻即葉作銢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5,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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