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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 告 吳庭德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奕辰律師
被 告 程崇偉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攜同證人黃昱暢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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