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捌元為被告供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委由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12年5月23日提出之民事
-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
-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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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趙致忠
陳桓榆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捌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委由原告辦理出口海運業務共計12筆,契約成立時間、載貨證券號碼、起迄地、運費金額詳如附表所載,該等貨物已完成運送服務,相關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653,553元,兩造嗣經多次協商,被告分別於111年7月4日、111年11月22日及112年2月3日簽立擔保切結書,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如附表編號6、8至12所示之運費6筆,共計1,015,523元,原告多次前往被告營業處所催討未果,爰依兩造間承攬運送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運費,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15,523元,及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12年5月23日提出之民事異議狀表示:其對於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還款切結書、擔保切結書、電子郵件往來紀錄、通話紀錄、統一發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訂艙通知單(BOOKLING ADVICE)、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應收帳款暨被告入帳紀錄一覽表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163、189至283頁),而被告雖對於原告所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僅稱本件債務尚有爭執云云,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敘明具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前開事實,依兩造間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5,52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015,523元之運費,已如前述,被告迄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6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25、12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5,5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編號 契約成立時間 載貨證券號碼 起迄地 運費金額(新臺幣) 清償時間 備註 1 111年4月14日 NLNAX2425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1,748,189元 111年8月17日 2 111年4月27日 NLNAX2511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301,447元 111年8月31日 3 111年4月22日 NLNAX2428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307,039元 111年9月15日 4 111年5月19日 NLNAX2519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630,005元 111年9月15日 5 111年7月1日 NLNAX2715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266,208元 111年11月22日 6 111年7月25日 NLNAX2729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481,789元 111年2月10日 僅清償130,113元,尚欠351,676元 7 111年7月15日 NLNAX2720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255,029元 111年2月10日 8 111年8月23日 NLNAX2824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202,279元 未清償 9 111年8月30日 NLNAX2831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168,394元 未清償 10 111年9月14日 NLNAX2915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138,301元 未清償 11 111年10月11日 NLNAX2C12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84,370元 未清償 12 111年11月21日 NLNAX2N23EU01 桃園至LOS ANGELES 70,503元 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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