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340,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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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0號
原 告 鄧浪安
被 告 蔡文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5,2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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