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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張志瑋
被上訴人
即被告孫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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