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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
原 告 陳文賢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或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及資料,逾期補正或提出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㈢訴訟事件。
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㈥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㈦法院。
㈧年、月、日」、「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被告欄處記載被告全體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僅記載「參考桃院所103年度存字第821號受取權人名單」,而於訴之聲明欄中,則僅記載「請法院強制分割有物(提存金額778926)以利個別領取,依據桃院所103年度存字第821號」,另於事實及理由欄中,亦僅記載「請法院強制分割共有物(依據桃院所103年度存字第821號提存778926元)以利個別領取」,並未具體說明兩造間具有何等共有關係、為何有共有關係、欲依據何種請求權基礎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法為何、兩造間就共有物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等加以說明。
至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雖併附本院提存所之公函、提存通知書,然該公函及提存通知書所載當事人並不相同,致本院無法確認當事人能力,亦無被告之確切住居所以送達訴訟文書,更無可使被告明瞭原告請求事實理由之起訴書可供送達,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於法顯有不合。
原告後雖於112年8月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然該陳報狀僅附被繼承人陳海之繼承系統表,對其他事項仍未加以說明,故原告應重新提出之起訴狀,並依附表所示事項以具體說明及提出應補文件資料(為免需再次修改起訴狀,故先暫時不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待本院確認起訴狀合法後,再請原告提出),以利本院確認被告當事人、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送達訴訟文書之處所及本案審判之範圍,並得以將新提出之起訴狀繕本寄送各被告以利被告瞭解被訴之事實,故應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編號 應補正事項或應提出之資料 一、 原告是否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因此在起訴狀列載法定代理人為林淑靖?若原告非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林淑靖僅為送達代收人或訴訟代理人,請於新提出之起訴狀上具體記載之。
如林淑靖為訴訟代理人,則請併提出原告委任林淑靖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 請確認本件原告欲訴請分割之共有物是否為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5月19日以103年度存字第821號案所提存之新臺幣77萬8,926元。
三、 請確認上開共有之提存金是否為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案就坐落於(改制前)桃園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判決變價分割,而就陳海之繼承人所得領取之變價分割款(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上開提存事件如數提存款提存金)?該共有物於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之共有狀態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 四、 原告欲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對象,是否即為上開判決附表編號77至112所示之當事人或其繼承人? 五、 上開判決附表中所列之陳春桂(Z000000000)、陳河島(Z000000000)、黃連國(Z000000000)、陳榮祿(Z000000000)、陳李蕊(Z000000000)、陳友明(Z000000000)、徐陳珠玉(Z000000000)【下稱此7人為「已死亡者」】於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前均已死亡,請向戶政事務申請並向本院提出「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已死亡者」現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之現戶籍謄本,並自行依查得資料確認原告於112年8月3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所附繼承系統表是否有應予更正修改之處。
註:本院係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444號原告與陳金鐘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為確認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及法院訴訟文書之合法送達,認有命當事人提出上開資料之必要。
另關於向戶政事務所申得之戶籍資料,屬於法院應保存之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由書記官編為卷宗,於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所訂保存年限屆至後銷毀。
六、 請於重新提出之起訴狀被告欄處,逐一記載原告欲就何人為本案被告並對之提起本案訴訟,並記載每一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且註記係上開何位「已死亡者」之繼承人(勿再抽象而不特定記載被告係「參考***受取權人名單」,請具體記載被告○○○,住○○○、居○○○)。
七、 請於重新提出之起訴狀聲明欄處,記載欲就上開提存金為何種分割方法,分割後兩造之分得比例及金額是否如112年8月3日民事補正狀「應繼分比例/金額」附表所示,如有不同,請重新提出修正後「應繼分比例/金額」附表。
八、 請於重新提出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處,記載兩造何以為系爭提存金之共有人,原告欲依何等法律關係(請註記法條)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法為何,分割後每人可得之提存金之比例及具體數額? 本院已調得上開提存及分割共有物案執行案卷,如有參考之需要,請先具狀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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