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49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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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吳有發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林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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