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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黃畇涵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簡奕紘
賴佳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與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9日結婚,兩造於婚後共同居住桃園市中壢區,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惟被告乙○○竟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先於106年10月至000年0月間與他人有多次性行為等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經原告於000年0月間發現後,被告乙○○遂簽立切結書一紙(下稱系爭切結書)予聲請人,並約定日後若再有侵害配偶權情事將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豈料,被告乙○○於111年8月起,竟又再次違反夫妻間誠實義務,與被告甲○○為多次逾越男女分際之行止,並有互相傳遞私密照片之行為,已足破壞原告與被告乙○○間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嚴重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身分法益,悖於善良風俗而屬情節重大,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乙○○賠償100萬元,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系爭切結書之真正,且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縱系爭切結書為真實,原告並未舉證其提出原證3之LINE對話記錄確為被告間之對話,且原告所舉之照片亦僅有被告2人單獨影像,均未能證明被告2人間有何逾越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
縱上揭LINE對話記錄及照片均為真正,原告取得之途徑並非無疑,恐因不法取證而欠缺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至原證6之LINE對話記錄係原告與訴外人之對話,與被告無涉;
原證5、7之LINE對話記錄固為被告乙○○與原告間之對話,然被告乙○○並無簽立過系爭切結書,其餘為安撫原告情緒之發言,難認被告乙○○有何承諾之事實,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具體事實等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乙○○與原告於106年3月9日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定。
主張有侵權行為事實之人,應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負舉證責任。
(二)遍觀原告所舉出主張被告2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無非是原證3之手機畫面截圖(本院卷第17至21頁,原告稱是翻拍被告乙○○還沒解鎖的手機螢幕)及原證4之照片合集(本院卷第25頁)。
而原證6的LINE對話記錄依原告所言,僅是原告與被告乙○○於111年6月20日、及他人(暱稱為Ian Chen)自112年2月10日起的群組對話、原證7為原告與被告乙○○的LINE對話,均無從證明被告2人間有過於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情事,原告亦稱原證6是要主張被告甲○○的LINE暱稱是「克拉克小工人」、原證7是要證明被告乙○○承認發下體照予他人。
然被告2人均否認原證3、4為其等之對話記錄,原告自應先就此負舉證之責,而就原證6之內容觀之,群組對話部分根本沒提到被告甲○○暱稱,最多只有Ian Chen表示被告甲○○曾在克拉克,有到馬尼拉找Ian Chen等人而已,原告與被告乙○○對話部分,雖原告一再質問「我發現 佳昕的名字你LINE顯示的是克拉克小工人」、「好像你都會替你的好朋友改暱稱」,被告乙○○回「噗」,原告又說「魏小姐也是」、「都有自己專屬暱稱」、「Darwei」、「蠻會的」,被告乙○○再稱「純屬巧合吧」(自前後文觀之,因原告將「魏小姐」一事插入,已難看出被告乙○○說的巧合是指何人),被告乙○○亦未表示「克拉克小工人」就是其設定在LINE中的被告甲○○暱稱,且LINE好友顯示在自己LINE中的暱稱可隨時憑己意任意更改,若未特地告知,連被改的好友也不會發現,自難僅憑即此認原證3中「克拉克小工人」為被告甲○○;
而原證4中僅能看出為一照片合集(即多張照片拼在一個畫面中),上方標題是「克拉克小工人」,合集中的照片多為個人獨照、食物、文字截圖等,並無何特別之處,僅有一張是男性生殖器之照片,但亦看不出來是何人、何時所拍攝、所拍攝者又為何人,加之無法認定「克拉克小工人」即是被告甲○○,自無法認定該生殖器照片為被告乙○○自拍給被告甲○○或是被告甲○○傳給被告乙○○,且即便(假設語氣)是被告乙○○自拍給被告甲○○,原告所舉證據中亦沒有顯示被告甲○○收到該生殖器照片後的反應是認為被騷擾、不舒服亦或開心接受,如何憑此能認定被告2人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
(三)而原證7中原告與被告乙○○的對話,是原告一再要求被告乙○○說出其對「我(即原告)發奶照 下體照給別人」的想法、是否會在意此事,被告乙○○表示自己很難想像,因為自己不會做,並回稱「這是你個人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說。
我之所以會發只是好玩而已」,亦未表示自己是傳送「下體照」、更未稱其傳送下體照的對象即是被告甲○○。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2人有逾越男女分際之行止而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乙○○給付100萬元、被告2人連帶給付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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