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655,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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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含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及記載完整分割標的之起訴狀及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鍾漢奎之遺產,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未以被繼承人許國雄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未以其整體遺產作為分割標的,本院已查得許國雄之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所列被告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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