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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陳家綸
被 告 詹家毅
朱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7,132元,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9月1日送達於原告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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