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梁詮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誠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8號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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