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671,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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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金燕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查明上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如是,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倘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現無繼承人者,則應提出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更正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含證據資料),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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