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08,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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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義麟
葉夙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楊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楊子儀未經本院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為確保被告楊子儀之訴訟權利及程序之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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