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38,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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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素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215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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