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58,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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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禎長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得標的不動產謄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所列被告完整姓名(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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