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58,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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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禎長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狀僅列謝禎長及謝ΟΟ為被告,未記載全體被告完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得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並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完整姓名,此項裁定業於112年9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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