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60,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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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0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旭日館社區管委會)、李清泉為被告,就該社區112年2月19日112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112年4月23日11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先備位之訴,訴請確認其無效或不成立。

惟原告對李清泉之訴,當事人不適格且不能補正,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判決駁回在案,原告對旭日館社區管委會之訴則應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雖稱該等會議地點均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云云,無妨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適用,本院並不因此而有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建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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