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63,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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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朱孝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孝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孝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7,061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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