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87,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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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6,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2,2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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